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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暖价格为套内面积24元/平方米,其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供暖价格为套内面积 18 元/平方米
2.非居民供暖价格为建筑面积38.40元/平方米,其中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中小学、托幼园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暖价格为建筑面积 24元/平方米:
1.对安装热计量表,可实施供热计量的终端用户集中供热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 0.18 元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2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 0.288 元。
2.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按实际供热计量热费多退少补。
1.济阳新华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供暖蒸汽价格为108元/吨,供暖热水价格为 43.20元/吉焦,工业蒸汽价格为174元/吨(可上浮 20%、下浮不限);
2.山东兴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暖热水价格为43.20元/吉焦,工业蒸汽价格为 208.20元/吨(可上浮 20%、下浮不限);
3.华能济阳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供暖用热价格为双方合同约定临时价格(成本监审后制定正式价格)。
(2)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面积计收取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实有面积计收取暖费;
(3)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供热设施,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计收取暖费;
2.居民住宅已安装计量设施,具备计量收费条件、实行计量收费的,居民供热基本价格为6.60元/平方米,居民供热计量价格为34.22元/吉焦(0.123元/千瓦时)。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供热企业暂按供热面积收费。
2.非居民用户已安装计量设施,具备计量收费条件、实行计量收费的,非居民供热基本价格为10.80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为56.11元/吉焦(0.202元/千瓦时)。
1.学校、幼儿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村)委员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
2.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或区总工会登记在册的困难职工居民家庭用热,实行优惠政策,按17.30元/平方米收取。实行两部制的,居民供热基本价格为1.90元/平方米,居民供热计量价格为34.22元/吉焦(0.123元/千瓦时)。
3.中小学、托幼园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户(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6.70元标准执行。
4.价格优惠政策: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区低保、特困等民政保障对象以及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19.50元标准执行。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
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热价: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3、对我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供热价格仍执行2004年规定的政策,暂不调整,即按套内建筑面积19.7元/平方米收取。
4、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建筑面积26元/平方米收取。
5、两部制热价:居民基本热价调整为7.8元/平方米,计量热价调整为0.19元/千瓦时;非居民基本热价调整为9.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调整为0.25元/千瓦时。其他事项继续按《关于2017-2018年度集中供热计量热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济长价格字〔2017〕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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